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管理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7-11-08

  为加强国资委监督管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海淀区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备案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投资行为。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发生对外投资业务时,需向国资委提交提交请示件或备案材料。

  (二)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核准项目提交的材料:

  ⑴投资项目请示件;

  ⑵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⑷投资方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⑸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⑹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⑺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⑻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项目材料:

  ⑴投资项目备案报告;

  ⑵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三)企业提交的担保事项经由国资委办公室批转董事会工作办公室后,由董事会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向主管领导报告初审意见,上主任办公会审议。

  (五)批复意见。董事会工作办公室根据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向企业下达担保批复。

  三、董事会工作办公室将批复连同上报资料归档备案,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