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海政发〔2009〕38号),设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国资委),为区政府正处级特设机构。区国资委是区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区国资委党委履行区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转变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本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2.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加强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问题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区属城镇集体资产进行指导监管。
(十)对改制后的街道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行使出资人职责。
(十一)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1.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本机关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